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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建设: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9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监事黄红梅女士的儿子董安先生于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因误操作导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董安先生于2023年2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

8.05元/股,成交金额805元,于2023年2月7日因其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8.01元/股,成交金额801元,导致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计算为-4元,交易后董安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误操作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1.经核实了解,本次交易系董安先生误操作导致,黄红梅女士确认对相关交易情况不知情,亦未告知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董安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3.黄红梅女士及董安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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