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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维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8

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3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8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及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周述辉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4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4.公司总经理列席会议。

为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主要用于支付公司购买材料的货款。以上授信期限为两年。担保方式为:以公司拥有的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一路桥泰街5号之厂区宿舍楼、办公楼、生产车间以及土地所有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同时公司股东周述辉先生、谭志佳先生、荀育军先生、李拥军先生为该授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04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为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主要用于支付公司购买材料的货款。以上授信期限为两年。担保方式为:以公司拥有的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一路桥泰街5号之厂区宿舍楼、办公楼、生产车间以及土地所有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同时公司股东周述辉先生、谭志佳先生、荀育军先生、李拥军先生为该授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本议案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本议案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2年12月27日为触发日。

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同意股数804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现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从而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符合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本议案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本议案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因公司已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均发生变更。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为确保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一切相关事宜。该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股数804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审计机构出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特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04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特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郑婕、黎蕊

(三)结论性意见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四、备查文件目录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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