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行使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在查阅相关材料,参加会议并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行使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公司赎回全部发行的优先股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赎回全部发行的优先股事项,考虑到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符合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赎回发行的全部优先股。
(此页无正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陈胜华
程新生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