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恒逸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836,120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已承诺: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中收购方应承诺限售期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次发行完成前进行调整的,则上述限售期应相应调整。
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恒逸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恒逸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前提,如公司股东大会最终未通过前述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将相应终止。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本次非公开发行
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