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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8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经审查张蕊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其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且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务资助延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务资助延期构成的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3年02月0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务资助延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2023年02月0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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