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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6日,并同意以12.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9.80万股。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

2023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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