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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的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0.2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数量同比例调减。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800.00万股调整为

799.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03人调整为200人,首次授予部分由640.00万股调整为639.8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由160.00万股调整为159.95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以2023年2月6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以12.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9.80万股。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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