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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7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3年2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系根据监管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后的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相应修订,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2023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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