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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7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拓斯达”)减资事项不会对公司及江苏拓斯达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减资完成后,江苏拓斯达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拓斯达减资的事项。

二、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

司)与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票据池业务,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业务开展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万加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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