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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奇智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7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3-017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联生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人(其中陈立伟、江伟、胡在洪、周海明、陈竞(授权出席)、王海燕、刘素华、曾健(授权出席)、张力(授权出席)、龚胤建、邓勇(授权出席)与唐联生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492,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高级管理人员刘素华、周海明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928.00万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8,781.6254万元变为11,709.6254万元。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开始启用,原《公司章程》不再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492,3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现公司拟根据超募资金情况,按规定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492,3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包括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本金安全的产品。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492,3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易卫、陈晓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股东大会延期通知公告时间不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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