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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2022年12月8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2023年1月9日领取《关于核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号)。本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领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复之日(2023年1月9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5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以下简称“257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

1、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均经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中职信审字(2022)第1385号、中职信审字(2022)第1386号及中职信审字(2022)第1387号)。

2、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尽调报告等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自发审会审核通过之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除签字注册会计师梁静女士因个人原因自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离职,不再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指派注册会计师李俊杰替换梁静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签字人员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A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自领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复之日(2023年1月9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止,发行人无贵会“15号文”、“备忘录5号”和“257号文”中所述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本所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本所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除已确定的发行对象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高树 方晓龙

张向晖

蔡 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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