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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为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于关注函涉及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涉及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二〇二三年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为智能”)的常年法律顾问,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涉及相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各自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所关注函所涉及的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所关注事宜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赛为智能本次回复交易所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回复交易所关注函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所关注函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1、请你公司结合货币资金余额、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比例、被冻结银行账户最近一年的收付款金额、合计被冻结金额占你公司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其他可用银行账户情况等说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你公司是否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内部自查及说明,截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拥有银行账户130个,涉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共8个。公司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0,050.22万元,其中,银行账户货币资金余额合计9,887.4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项 目合计
银行账户数(个)130
银行账户余额(元)98,873,960.72
被冻结银行账户数(个)8
被冻结银行账户最近一年入账(元)297,733,299.14
被冻结银行账户最近一年出账(元)273,145,916.40
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个数比例(百分比)6%
被冻结账户合计被冻结金额(元)24,536,553.94
合计被冻结金额占公司银行账户余额的比例(百分比)25%

根据公司自查及说明,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涉及的原因系公司与相关方之间产生诉讼所致,主要涉诉案件为:

1、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系公司与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云领”或“原告”)就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与我司建设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纠纷向廊坊中院提起诉讼所致。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系公司与上海虹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就上海国富光启月浦项目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致。

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所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系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就安顺数据中心项目与我司买卖合同的货款纠纷向南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致。(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2))

根据公司说明,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中,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系公司

的基本银行账户,截至2023年1月31日,上述账户货币资金余额为

18,256,633.47元,占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比例较小。其他银行账户均为公司

一般银行账户,并非作为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使用。根据公司说明,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占公司目前银行账户数量较少,以

及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实际被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比例较低。

同时,除被冻结银行账户外,公司目前仍有多个银行账户可以代替被冻结账户使

用,相关日常结算、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水电费、物业费、资金、中介费、

货款结算、工资发放、社保款及税收缴付均保持正常,公司能保持正常的经营和

管理活动,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短期资金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冻结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

冻结”的情形,该等情况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9.4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涉及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之签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023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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