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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8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 7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7

第六章 附则 ...... 10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管理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 投资者与分析师;

(二)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营运过程中的其它信息,

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变动、股利分配、召开股东大会等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一) 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 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新闻发布会等,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 接待投资者与分析师: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的联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与分析师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 公共关系: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 网络管理:在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 重大事件处理与危机公关: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与危

机公关方案及进行信息披露;

(七)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各种推介会;

(五)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邮寄资料;

(八) 电话咨询;

(九) 现场参观;

(十) 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 路演;

(十二) 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证券事务部充分的信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共关系维系: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查和调研,一律由证券事务部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的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新闻发布会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规则进行修改时,自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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