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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7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6、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淄博高新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

国投”)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2023年2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陈喆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投资”)、 第二大股东马铮拟与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对象淄博国投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陈喆、瑞信投资和马铮分两次合计向淄博国投转让公司20%的股份,同时,自第一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起至淄博国投认购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或第二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的孰晚之日止的期间内,陈喆、马铮不可撤销的放弃其持有的剩余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第一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起,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淄博国投,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淄博国投属于公司关联法人,其认购本次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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