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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7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2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合规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合规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

议案。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审计合规部工作。在监督及评估审计合规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合规部的有效运作;

(五)公司审计合规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合规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审计合规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合规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合规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合规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合规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合规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二十二条审计合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情况;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合规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将相关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合规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与会人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分为现场表决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审计合规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三年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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