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386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3年2月6日,行权价格为20.80元/股。
独立董事:薛安克 吴晖 来小康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