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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6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6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保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股份

310,030,7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4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8,281,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51,749,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45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152,347,7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1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98,5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151,749,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45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征集投票权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吴晖先生向公司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权。截至征集截止时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01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19%;反对1,005,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1,33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23%;反对1,005,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02%;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9,01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19%;反对1,005,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1,33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23%;反对1,005,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02%;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01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19%;反对1,005,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1,33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23%;反对1,005,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02%;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璐律师、高佳程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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