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木桥港路677号兴
耀商务广场(五芳斋总部大楼)1幢325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3,680,63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3.210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厉建平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戴巍巍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于莹茜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4、 副总经理徐炜女士、副总经理马冬达先生、副总经理沈燕萍女士、人力资源
总监黄锦阳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3,677,637 | 99.9952 | 3,000 | 0.0048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3,677,637 | 99.9952 | 3,000 | 0.0048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3,677,637 | 99.9952 | 3,000 | 0.0048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603,104 | 99.9464 | 3,000 | 0.0536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7,331,854 | 99.9590 | 3,000 | 0.0410 | 0 | 0.0000 |
2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7,331,854 | 99.9590 | 3,000 | 0.0410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7,331,854 | 99.9590 | 3,000 | 0.0410 | 0 | 0.0000 |
4 | 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5,531,854 | 99.9457 | 3,000 | 0.0543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第4项议案,关联股东五芳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星河数码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市远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荣明、张建平,均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国权、黄非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