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2年7月12日至2023年1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核查对象之外,其余
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序号 | 姓名 | 买卖期间 | 买卖方向 | 合计变更股数(股) |
1 | 张琳 | 2022/9/15 | 买入 | 100 |
2023/1/3 | 卖出 | 100 | ||
2 | 陈泗军 | 2022/11/10 | 买入 | 2,000 |
2022/11/15 | 卖出 | 2,000 | ||
3 | 姚丞春 | 2022/10/28 | 买入 | 200 |
2022/11/1 | 卖出 | 200 |
公司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核查对象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审核,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此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