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6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0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郭德贵、张小燕、钟芳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