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高机”)重组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并得到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分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编制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分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发挥上市平台优势,提升中联高机融资效率,加大对高空作业平台产品的进一步投入与研发,同时提升高空作业平台板块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对公司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 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4、 公司和中联高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具有商业合理性、必要性,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5、 本次分拆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公司亦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6、 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将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各方的合法权益。
7、 本次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及事项,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项。独立董事: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〇二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