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B 公告编号:2023-25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皇庭V酒店27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邱善勤先生。
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3)。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5,463,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12%。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8,802,8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508%;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660,958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8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8,80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08%。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7,306,9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892%。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660,938,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5,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5,9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616%;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5,452,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6,660,958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7%;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45,452,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6,660,958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7%;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5,452,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6,660,958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7%;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吴雍、黎丁瑜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