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24证券代码:400023 证券简称:南洋5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8月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8月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56.41元,由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争晖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4法定代表人:刘希卿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信达资产海南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1.请求判令南洋偿还信达资产海南公司重组债务191,792.33美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570,833.08美元),本息合计762,625.41美元(按照2021年4月30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4672,换算为人民币为4,932,051.052元)。
2.请求判令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对南洋欠付信达资产海南公司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南洋全部承担。
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2021)琼0108民初10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191,792.33美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01年8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91,792.33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25计收;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
二、被告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对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海南省海运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6.41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10274号民事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公司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南洋公司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南洋公司与信达资产海南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超过诉讼时效。1999年12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将其对南洋公司截止1999年9月20日的贷款债权本金2,700,000美元和利息589,068.79美元转让给信达资产海南公司,并在当日通知了南洋公司。2001年8月14日,信达资产海南公司作为债权人、南洋公司作为债务人、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重组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上述债务的5%由南洋公司承担。2009年12月17日,信达资产海南公司向南洋公司送出了《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南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时效期间由2009年12月17日重新计算,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11年12月16日届满。
本案所涉债务本金也应为135,000美元,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91,792.33美元。2009年12月17日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信达资产海南公司也明确借款本金余额为135,000美元,南洋公司注明有关债务利息计算错误。也就是说双方在2009年已经确认了本案债务本金是135000美元,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91,792.33美元。另外,信达资产海南公司怠于催收债权导致还款周期拉长利息增多,信达资产海南公司应当承担怠于催收的责任,还款周期拉长且利息增加并不是南洋公司一方的责任,信达资产海南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案涉债务应当由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南洋公司在2015年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并获得海南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在依法公告后,由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所涉全部债务,南洋公司为此支付了相应股权作为对价,已经完成了债务转让。
2、依法驳回信达资产海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由信达资产海南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2)琼01民终4109号判决,南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256.41元,由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进展
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依据判决,积极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进行协调沟通,商议还款方案,妥善处置债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等。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