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新增担保总额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预计公司2023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公司均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聘任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条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聘期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2年度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23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5万元,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项审核费用为10万元,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公司董事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董事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刘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要求,本次提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栋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及聘任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刘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要求,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窦刚贵
宋 岩
葛 炬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