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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编制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的背景、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对即期回报产生的摊薄风险,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

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跃云 孙蓟沙 王竞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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