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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3号

───────────────

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上海电气,A 股证券代码:601727;

陈干锦,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伏 蓉,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9号、沪〔2022〕31号)查明的事实,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2015年至2020年,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

5.18亿元,导致公司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伏蓉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协调和组织职责,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但伏蓉未能通过履职行为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公司副总裁、时任电气通讯董事长陈干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陈干锦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副总裁、电气通讯时任董事长陈干锦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伏蓉予以通报批评。另外,因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违规事实尚在调查中,相关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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