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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4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425名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629.8125万份,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姚明龙秦桂森

2023年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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