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和《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2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0.32万股,授予价格为3.8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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