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的业务资质情况,我们认为永拓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本次聘任永拓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周序中
付 伟郭 庆
二0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