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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3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下发的《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08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现将《监管工作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2月2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应当被予以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将自2月3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2022年12月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等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对股票终止上市。本所已经发出交易类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目前,公司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五、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二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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