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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利: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3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23-006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海利永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永兴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3072.51万元以参与竞拍方式购买永兴县湘阴渡工业园工业用地136556平方米(约204.83亩)的土地使用权。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海利永兴公司购置土地,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由于与国家政策、宏观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多种因素相关,存在未来发展情况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利永兴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3072.51万元以参与竞拍方式购买永兴县湘阴渡工业园工业用地136556平方米(约204.83亩) 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和交易金额等以最终实际出让文件为准)。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2月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在郴州永兴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公司

(一)湖南海利永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BUCK3A5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波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08月16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湘阴渡化工片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为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地块位置:永兴县湘阴渡工业园

2、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3、土地面积:136556平方米

4、出让年限:40年

5、出让价格:人民币3072.51万元

四、合同主要条款

近日,公司收到海利永兴公司与永兴县自然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YXX2023G005)》,合同主要内容为:

1、出让人:永兴县自然资源局

2、受让人:湖南海利永兴科技有限公司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22G036#,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拾叁万陆仟伍佰伍拾陆平方米(小写:13,6556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永兴县湘阴渡街道山冲村、湘阴村、燕尾村。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

6、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仟零柒拾贰万伍仟壹佰元(小写30,725,1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7、违约条款: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 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8、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经永兴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主要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利永兴公司在郴

州永兴建设新项目用地需求,本次交易旨在为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提升收入水平和企业规模。

本次购买土地拟以自有资金方式投入,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六、本次交易的风险分析

本次海利永兴公司购置土地,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由于与国家政策、宏观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多种因素相关,存在未来发展情况不达预期的风险。

七、进展披露

后续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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