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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关于原监事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1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监事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12月16日披露了《关于监事及其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吴添林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添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吴添林:

经查,你在任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于2022年12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9万股,你的配偶2022年12月15日至16日又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已经对上述违规操作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度重视厦门证监局指出的问题,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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