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锐视”、“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对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2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1,6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8,800,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7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7,2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12月15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1年12月16日,公司向2名股权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0,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2月30日。此后,公司总股本由68,800,000股增至68,85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68,8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8,4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95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4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04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3户,所持限售股份数量及托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代码 | 证件号码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 (股) | 托管单元编码 |
1 | 0800394784 | 91440400MA52PEX610 | 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17,000 | 244900 |
2 | 0186672499 | 142601198003201915 | 李志洋 | 1,330,000 | 234300 |
3 | 0129303665 | 230702197703140911 | 申雷 | 825,000 | 234300 |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各项承诺的内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限售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安联锐视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安联锐视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2)李志洋、申雷承诺:
“安联锐视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安联锐视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在担任安联锐视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安联锐视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安联锐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安联锐视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
3、本人所持安联锐视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安联锐视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联锐视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安联锐视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说明与承诺如下:
(1)李志洋承诺:
“一、本人为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本人知悉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下同)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申雷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减持(下同)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三、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截至2022年2月7日收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41.91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延长锁定期六个月。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应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2月6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6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12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户。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17,000 | 814,000 | 注1 |
2 | 李志洋 | 1,330,000 | 1,330,000 | |
3 | 申雷 | 825,000 | 825,000 | |
合 计 | 3,072,000 | 2,969,000 |
注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志洋(现任董事、总经理)、宋庆丰(曾任董事、副总经理,已离任)、张锦标(曾任董事、副总经理,现任监事)、张静(曾任监事,已离任)、杨亮亮(现任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分别通过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3,000股、330,000股、110,000股、55,000股、66,000股。上述五名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中承诺:“安联锐视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联锐视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因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触发上述五名人员的承诺的履行条件,导致延长限售股锁定期。实际控制人徐进的亲属张浩通过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000股,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1、安联锐视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该部分股份。”综上,本次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限售股份为814,000股。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完成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数量(股) | 减少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28,432,000 | 41.30% | - | 2,969,000 | 25,463,000 | 36.98%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0,418,000 | 58.70% | 2,969,000 | - | 43,387,000 | 63.02% |
三、总股本 | 68,850,000 | 100.00% | 68,850,000 | 100.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杨桂清 孙振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