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核查意见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透景生命”)于2023年1月20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9号)。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相关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推出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综合考虑了当时公司经营状况、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并对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审慎、合理地设置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有考核指标、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2、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是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外部经营环境采取的积极应对举措。本次调整后的考核指标兼顾了挑战性与可达成性,更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发挥激励计划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推动公司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和回报。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期中2023年度、2024年度属于重合期间。虽然两期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标的基准年份不同,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低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前后两期激励计划设置的公司业绩指标保持了可
比性,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方华 Yu Wei 赵家祥
2023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