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14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截至 2023年1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增持措施已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尚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仍需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根据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进行增持,本次稳定股价措施中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10%。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增持计划实施前 持股数量(股) |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
李彭晴 | 董事长 | 80,499,041 | 36.5572% |
纪少东 | 董事、总经理 | 7,308,400 | 3.3189% |
夏卫军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1,002,178 | 0.4551% |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增持 数量(股) | 计划增持 金额(元) | 增持 方式 | 增持 期间 | 增持合理价格区间(元) | 增持资金来源 |
李彭晴 | 不低于11,630股 | 不低于73,034.75元 | 竞价 | 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20日 | 不超过6.28元/股 | 自有资金 |
纪少东 | 不低于11,624股 | 不低于72,994.98元 | 竞价 | 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20日 | 不超过6.28元/股 | 自有资金 |
夏卫军 | 不低于21,023股 | 不低于132,020.29元 | 竞价 | 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20日 | 不超过6.28元/股 | 自有资金 |
根据本公司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本次增持的义务人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鉴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琪、董事高柏特、财务负责人管园园尚不具备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仅有李彭晴、纪少东、夏卫军具备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因此拟由该三人增持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薪酬10%对应的股票份额。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根据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综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上述规则在允许期间内增持股票。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 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