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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A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1

证券代码:400140 420140 证券简称:东海A3 东海B3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31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三亚市大东海榆海路2号南中国大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杨向雅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7,643,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48%。其中,A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77,443,63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91%;B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7,280,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50%。其中,A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77,280,23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899%;B股股东0人。

3、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其中,A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163,4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8%;B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列席4人;其中董事杨向雅女士、独立董事张媛媛女士、独立董事吴涛先生、董事唐山荣先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张旭丽女士、王干先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副总经理丁勤、财务负责人符宗仁、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2、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 结果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7,443,63299.742400200,0000.2576通过

(2)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各项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63,40044.964200200,00055.0358

(3)本次会议议案A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7,443,6321000000

(4)本次会议议案B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0000200,00010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国庆律师、袁海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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