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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中证鹏元关于关注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2

中证鹏元公告【2023】51号

中证鹏元关于关注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警示函事项的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96.SH,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发行的下述债券开展评级:

债券简称上一次评级时间上一次评级结果
主体等级债项等级评级展望
京源转债2022-07-05AA稳定

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发布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内容,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3月29日,公司通过供应商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武林控制的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发展”)提供借款,金额合计546万元。2021年4月,京源发展通过供应商全额退回相关款项。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

议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李武林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其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其本人知情并同意,苏海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参与并实际执行了资金占用的过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李武林、苏海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李武林、苏海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事项反映了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根据公司反馈,针对上述事项,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有:(1)督促京源发展支付借款利息,京源发展于2023年1月19日按4.35%的年化利率向公司足额支付利息11,223.16元;(2)完善公司内控制度,防范内控风险,进一步提高持续规范运作能力;(3)将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督促相关人员提升工作胜任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

中证鹏元认为,上述事项目前尚未对公司经营、财务及信用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中证鹏元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持续跟踪以上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京源转债”

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特此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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