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保丽洁 证券代码:832802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Polygee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光明村)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二零二三年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增减持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7)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冯贤承诺:
(1)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保丽洁企服承诺:
(1)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保丽洁投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减持价格亦应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5、直接持有股份的董事冯亚东和董事冯贤之姐冯亚芳承诺:
(1)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6、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李兵承诺:
(1)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7、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监事徐刚、陆慧承诺:
(1)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承诺: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应回购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①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承诺: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如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应优先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但不高于100%。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公司股票后续的减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用以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税后金额的20%,但不高于100%。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本措施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还需要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1、公司承诺:
(1)积极发展现有业务,巩固市场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营业务为商用油烟净化设备、工业油烟净化设备等废气治理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研发、制造和应用高效、稳定、安全的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并以此为基础为餐饮、纺织印染及化纤等行业的客户提供油烟净化设备。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努力降本增效。公司将坚持以效率为中心,科学合理调配资源,加强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健全经销商、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4)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制度。公司制定了《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在对未来经营绩效合理预计的基础上,制订了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合理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利润分配
公司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股份收益权。
(2)积极落实及履行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投资者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3)以上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③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④在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单位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⑤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单位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单位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七)同业竞争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也不会:①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①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②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③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谨此确认:本承诺函在本人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期间内,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的有效性。
(八)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承诺:
(1)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不当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在本人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期间内,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2、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3)本人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职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确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7.95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2,934.33万元、18,191.42万元、19,491.07万元及7,892.03万元,其中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20.68%;净利润分别为5,854.39万元、4,657.73万元、3,761.17万元及1,270.95万元,其中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上年下降20.44%。2022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7,892.0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5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95.0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7.99%。
公司报告期内业绩持续下滑主要因为新冠疫情使得下游客户对油烟净化设备的采购需求阶段性减少,并造成公司在货运物流、订单获取、订单交付等方面遭受较大不利影响,公司为促进下游需求、应对市场竞争,在疫情期间对商用油烟净化设
备的价格也采取了阶段性下调的销售策略。同时公司产销量下降使主要产品的分摊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进一步加剧了公司成本压力。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内经济的影响逐渐减弱,公司下游客户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设备的采购需求正在逐步恢复,2022年以来,金属原材料价格也开始从高位回落。若未来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趋严或原材料价格再次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销售渠道建设未有效拉动下游市场需求,新产品推广不及预期,公司未能实行原材料成本的有效管控,则公司经营业绩将面临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2、环保法规、政策出台及执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及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设备,可以有效处理商用及工业油烟,主要应用于餐饮、纺织印染、化纤等商用及工业领域。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等环保法规,对大气污染治理要求日益趋严。而油烟作为重要的大气污染源之一,也逐渐引起有关部门以及公众的重视,全国部分重点地区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油烟排放标准。但从短期来看,环保法规、政策的制定牵涉面广,对整体经济影响较为复杂,因此全国及各地区环保法规、政策的出台时间及执行力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在疫情的影响下,全国及各地区可能出现油烟治理相关法规、政策出台进度不及预期和对油烟排放的监管力度不及预期等情况,可能影响餐饮、纺织印染、化纤等行业终端客户对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的需求,从而加大公司的市场开拓难度,为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76.83%、75.11%、
74.48%及68.74%,占比较高。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金属原料、电子器件、五金件等,其中铁材、铝材、不锈钢等金属原料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金额比例超过50%,该等材料属于大宗商品,市场化程度高,价格受经济周期、国内外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波动,2021年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
如果铁材、铝材、不锈钢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短时间内大幅上涨或维持在较高水平,而公司不能有效地控制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将会导致产品盈利能力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4.36%、41.39%、38.04%及34.23%,毛利率呈逐年小幅下滑趋势。近年来,我国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行业快速发展,下游市场需求旺盛,行业参与者众多,行业内市场竞争逐步加剧。如果国内环保政策出台及执行情况不及预期、原材料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产品未能保持竞争优势,公司将面临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5、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922.95万元、2,838.64万元、3,544.18万元及4,408.55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05%、8.48%、
9.98%及12.29%。如果公司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出现恶化,而推迟支付或无力支付款项,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收回从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将对公司营运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利润持续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663.80万元、3,823.67万元、3,431.90万元及1,095.05万元,利润规模有所下滑。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新冠疫情影响进一步扩大,则公司利润规模面临持续下滑的风险。
7、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影响的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年折旧费用将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之前,可能导致公司的利润出现下滑。募投项目达产后,尽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的新增销售收入较高,足以抵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折旧费用。但若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因素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不能如期实现,则公司将面临因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7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月3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33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保丽洁”,股票代码为“83280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2月6日
(三)证券简称:保丽洁
(四)证券代码:83280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1,650,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3,083,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9,550,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983,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135,1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135,1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7,515,54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8,948,14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77,54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432,6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7.95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5,210.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6,165.07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4.90亿元。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列示)分别为3,823.67万元、3,431.90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万元;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13.61%、11.31%,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 Jiangsu Polygee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
证券代码 | 832802 |
证券简称 | 保丽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0758460625H |
注册资本 | 5,21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钱振清 |
成立日期 | 2004年2月16日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光明村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光明村 |
邮政编码 | 215600 |
电话号码 | 0512-58611892 |
传真号码 | 0512-58611369 |
电子信箱 | songlibing@polygee.com |
公司网址 | http://www.jsblj.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宋李兵 |
投资者联系电话 | 0512-58611892 |
经营范围 | 技术研究、开发;环保设备、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油烟废气净化设备、纺织机械设备及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机械及零部件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设备安装、清洗、保养服务;软件开发和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消毒器械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营业务 | 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 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设备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钱振清、冯亚东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7.28%、27.65%股权,钱振清系保丽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保丽洁投资54.97%份额,通过保丽洁投资拥有公司7.40%的表决权;冯亚东系保丽洁企服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保丽洁企服69.20%份额,通过保丽洁企服拥有公司1.24%的表决权。钱振清、冯亚东夫妇合计拥有发行人83.57%的表决权,钱振清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冯亚东担任发行人董事,二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先生,197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521197010******,高级经济师,本科学历,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荣获“2018年江苏省科技企业家”等荣誉。1993年9月至1994年4月,担任张家港市联合化工厂技术员;1994年5月至1995年12月,担任上海凯利机动车黑匣子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1月至1999年7月,担任张家港市海炬霓虹灯厂厂长;1999年8月至2004年3月,担任宿迁市新世界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4年3月,担任宿迁市保丽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4年2月至2014年6月担任保丽洁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除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外,其还兼任保丽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保丽洁工程执行董事。冯亚东女士,197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521197602******,专科学历,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4年9月至1999年8月,担任张家港市兆丰图书馆管理员;1999年9月至2000年12月,担任张家港市兆丰艺术职业高中教师;2003年1月至2004年3月,担任宿迁市保丽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4年2月至2014年6月,担任保丽洁有限监事;2014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除在公司任职外,其还兼任保丽洁企服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方式 | 持股情况(股) | 任职期间 |
1 | 钱振清 | 董事长、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24,633,000 | 2020.07.02-2023.07.01 |
间接持股 | 2,118,401 | ||||
2 | 冯亚东 | 董事 | 直接持股 | 14,405,000 | 2020.07.02-2023.07.01 |
间接持股 | 698,396 | ||||
3 | 冯贤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1,000,000 | 2020.07.02-2023.07.01 |
4 | 宋李兵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900,000 | 2020.07.02-2023.07.01 |
5 | 陆慧 | 监事会主席 | 间接持股 | 25,000 | 2020.07.02-2023.07.01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方式 | 持股情况(股) | 任职期间 |
6 | 徐刚 | 监事 | 间接持股 | 200,000 | 2020.07.02-2023.07.01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钱振清 | 24,633,000 | 47.28 | 24,633,000 | 39.96 | 24,633,000 | 39.05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冯亚东 | 14,405,000 | 27.65 | 14,405,000 | 23.37 | 14,405,000 | 22.83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苏州保丽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854,000 | 7.40 | 3,854,000 | 6.25 | 3,854,000 | 6.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限售 |
冯贤 | 1,000,000 | 1.92 | 1,000,000 | 1.62 | 1,000,000 | 1.59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董事、副总经理 |
宋李兵 | 900,000 | 1.73 | 900,000 | 1.46 | 900,000 | 1.43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施瑞贤 | 800,000 | 1.54 | 800,000 | 1.30 | 800,000 | 1.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限售 |
冯亚芳 | 800,000 | 1.54 | 800,000 | 1.30 | 800,000 | 1.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亲属,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限售 |
苏州保丽洁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646,000 | 1.24 | 646,000 | 1.05 | 646,000 | 1.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限售 |
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25,000 | 0.20 | 500,000 | 0.7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25,000 | 0.20 | 500,000 | 0.7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00,000 | 0.16 | 400,000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90,040 | 0.15 | 360,140 | 0.5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37,500 | 0.06 | 150,000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47,038,000 | 90.28 | 47,515,540 | 77.07 | 48,948,140 | 77.59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5,062,000 | 9.72 | 14,135,160 | 22.93 | 14,135,160 | 22.41 | - | - |
合计 | 52,100,000 | 100 | 61,650,700 | 100 | 63,083,300 | 100 | - | - |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上表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战略投资者持股数量未考虑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六、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钱振清 | 24,633,000 | 39.96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2 | 冯亚东 | 14,405,000 | 23.37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3 | 苏州保丽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854,000 | 6.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05,500 | 3.25 | - |
5 | 冯贤 | 1,000,000 | 1.62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6 | 宋李兵 | 900,000 | 1.46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7 | 施瑞贤 | 800,000 | 1.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冯亚芳 | 800,000 | 1.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苏州保丽洁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646,000 | 1.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张风 | 600,000 | 0.97 | - |
合计 | 49,643,500 | 80.52 |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钱振清 | 24,633,000 | 39.05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2 | 冯亚东 | 14,405,000 | 22.83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3 | 苏州保丽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854,000 | 6.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05,500 | 3.18 | - |
5 | 冯贤 | 1,000,000 | 1.59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6 | 宋李兵 | 900,000 | 1.43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7 | 施瑞贤 | 800,000 | 1.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冯亚芳 | 800,000 | 1.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苏州保丽洁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 | 646,000 | 1.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伙) | ||||
10 | 张风 | 600,000 | 0.95 | - |
合计 | 49,643,500 | 78.70 |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955.07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098.33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7.9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0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4.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3.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556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5440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13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16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75,928,065.00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006号),确认公司截止2023年1月19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75,928,065.00元,减除发行费用12,128,585.4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799,479.56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9,550,7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4,248,779.56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212.86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310.8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652.9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50.9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62.26万元;
(3)律师费用:204.25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9.43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83.93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379.9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420.92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1月1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43.26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907.316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098.33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6,308.33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7.4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华泰联合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75120122000600452 | 补充流动资金 |
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75120122000600508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8112001013600702516 | 油烟净化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蒋益飞 、 王哲 或其他持续督导专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保荐代表人 | 蒋益飞、王哲 |
项目协办人 | 吴易翰 |
项目其他成员 | 顾培培、张浩、郭旺辉、黎芷刘、斯宇迪、苏起湘、范蒙卓、陈畅、肖瑶 |
联系电话 | 021-20426486 |
传真 | 021-38966500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0层 |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