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谷”)提交的《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光谷直接持有公司78,478,0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93%,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公司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46,766,123股(占公司总股份5.92%),合计拥有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25,244,208股(占公司总股份15.85%),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南昌光谷拥有临时提案权。
2、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1月30日收到南昌光谷提交的《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函》。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案提交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独立董事其他意见
独立董事阮军及朱星文认为:拟罢免梁涤成非独立董事的职务、拟选举江玮为非独立董事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寿群认为:关于罢免董事梁涤成的议案,由于提案的股东没有提交材料说明梁涤成董事有违反公司法第147条和148条的行为,不能证明其没有履职能力,故不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朱星文、王寿群、阮军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