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补充承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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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夫妇签署的《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补充承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腾达’)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为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增强本次发行后晶腾达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保护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承诺人李旭亮、温琦、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现补充承诺如下:
1、自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36个月内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终止之日(以下简称‘弃权期限’),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放弃承诺人通过勤上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6,000.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3、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补充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4、弃权期限内,若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处置予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以外的第三方,所转让或处置的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5、弃权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承诺人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承诺人承担并履行。”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