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3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我们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