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