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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式情况及核查方式

1.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23日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形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时限不少于10日。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等相关情况。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及公示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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