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资产评估报告的事项
公司此前聘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以2021年5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加期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及《加期评估报告(一)》。鉴于《加期评估报告(一)》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0日,中天华以2022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加期评估报告(二)》。经过第二次加期评估验证,瓮福集团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未出现贬值,加期评估结果仅作为验证,本次交易的作价不变。同意批准本次交易加期资产评估报告。
2、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事项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根据中天华出具的《加期评估报告(二)》相关资料,对前期编制的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更新。我们同意《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一 | 黄峰 | 彭正昌 |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