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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卫医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案等相关材料后,现基于独立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30日,并同意以13.2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53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保海、孙红梅、王蕾

2023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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