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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7月4日、8月1日、8月26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2,956万元:于2019年11月12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1,542万元;上述款项后续均转入大股东王东辉控制的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董事会决议程序不规范、三会记录不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内幕信息登记表记录不准确、内部审计部门未充分履职等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会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将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深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判断准确性,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今后的公司治理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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