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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京04民初1177号)。根据裁定书,就原告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Sinovac Biotech(HongKong)Limited】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以中外方股东间的信任和合作基础逐步丧失,北京科兴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局面无法解决,北京科兴的持续性僵局已经穷尽其他途径无法化解为由起诉公司联营企业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兴”),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立即解散被告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的相关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9月3日披露的

《关于诉讼进展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及2022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二、诉讼裁定情况

经公司研究及各方沟通,认为本案相关诉讼原因已不适用,本着各方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宗旨,决定撤回该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京04民初1177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撤诉有利于维护本公司与北京科兴未来持续的良好商业合作关系,降低了各方的损失,并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本次诉讼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继续高度重视公司与各合作方关系,进一步梳理历史遗留问题,积极与北京科兴及其他股东沟通解决方案,深化交流合作,依法主张自身合法及合理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初1177号。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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