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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于2019年12月出具(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裁决书》,其中涉及金额为30,10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2)京01执恢2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公司因与张有明、王迈的投资协议争议,向贸仲委提交了仲裁申请。2019年12月,贸仲委出具(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裁决书》,裁决张有明、王迈向公司支付30,100,000元补偿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仲裁费。2020年12月,北京一中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经公司申请,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程序。2022年11月,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北京一中院同意公司申请,以张有明、王迈所持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科慕课”)股权抵偿债务,价格为117,958元,并裁定将前述高科慕课股权在该裁定送达至公司时转移归公司所有。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实际合计持有高科慕课84%股权。

前述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9-004、2020-001、2020-025、2021-001、2022-035号公告及定期报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2)京01执恢2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张有明、王迈

(三)《执行裁定书》所载执行及裁定情况:

因被执行人王迈、张有明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一中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一中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于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对高科慕课的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收到的北京一中院《执行裁定书》,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实际合计持有高科慕课84%股权,相关股权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尚待办理。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未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因本仲裁案件未来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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