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广信材料: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0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全资子公司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300号1栋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有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3,027,584股。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74,812,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57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1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2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74,692,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9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1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22%。均为中小投资者。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12,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05,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3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4,805,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3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志怡、谭闷然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