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不含贸易)、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不含贸易)、营业利润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则反映了公司对于应收账款的管控及防范经营风险、反映了公司的运营质量、企业的运营效率、管理水平及提升经营质量的力度。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设定科学、合理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且充分考虑了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具体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力、黄乐平、吕立彪
2023年1月29日